長和(0001)近期宣佈出售其在巴拿馬運河的港口資產,此交易引起了南華早報及大公報的深入分析,特別是關於反壟斷法的適用性問題。南華早報報導指出,即使交易雙方均為美國企業,且涉及美國項目,反壟斷法依然適用。大公報則提到,過去已有成功的反壟斷審查先例,這次對長和出售港口資產的審查並非首次行使域外管轄權,未來類似情況仍可能發生。
根據報導,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傅永生表示,在2022年馬士基收購利豐物流的交易中,國家監管機構已提出限制性條件,要求不得濫用港口資料來排除競爭對手。他認為,反壟斷法在長和此次交易中同樣適用,並不會影響「一國兩制」的原則。
傅律師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任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壟斷行為,只要對中國市場競爭產生排除或限制的影響,均可適用此法。他強調,交易的影響範圍是判斷法律適用性的關鍵,即使交易雙方都是美國公司,該法律仍然可以適用。
此外,傅律師指出,儘管長和在開曼羣島註冊,但其業務運營、管理團隊及主要市場均以香港為中心,並深度涉足中國內地及全球市場。根據反壟斷法第25條,若經營者透過合約或其他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能夠對其施加決定性影響,則構成經營者集中。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宇也指出,市場監理總局可能會介入此次交易,涉及該法第2條及第38條。他提到,第38條要求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集中進行審查。雖然此次交易不涉及中國境內的港口,但其對中國供應鏈的潛在威脅可能引發國家安全評估。
大公報引述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律師吳英鵬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和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資產的審查並非首次行使域外管轄權,過去已有類似案例,例如2018年美國晶片企業高通計劃以440億美元收購荷蘭晶片商恩智浦的交易,最終因無法通過中國的反壟斷審查而告吹。
報導指出,對於域外市場主體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境內市場秩序的必要舉措,並不值得驚訝。事實上,世界多地的反壟斷法均有域外管轄的做法,例如美國和歐盟的反壟斷法律均未對域外管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而是透過判例逐步確立。
吳英鵬強調,相較於美國和歐盟的判例法,中國《反壟斷法》明文規定域外效力,這在立法和執法的明確性上更具優勢。因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和出售港口資產的審查是合法且正當的,符合國際慣常的反壟斷操作規則。